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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配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 2003-06-18 信息来源: 字体:[ ]


      工作人员调配必须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职数限额内,按照年度增人计划和职位任职条件的要求进行。参照管理机关调入工作人员必须符合调任的条件;事业单位调入工作人员必须符合免试条件。
       1、申报计划。需要调入工作人员的单位,须在每年十二月底编制的下一年度增人计划中,提出调入干部计划,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2、事先通报。机关、事业单位调入、调出科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应事先向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处通报调动人员的有关情况,征得同意后,领取《干部(聘用干部)调动审批表》填写。
       3、商调。调入工作人员,一般先由调出、调入单位进行商洽。调出单位必须全面、客观地提供调出人员的档案材料、现实表现材料以及体检证明等。调入单位应根据拟任职位的需要,全面考察了解拟调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提出是否同意调入的意见。
       4、报批。调入单位向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处报送《干部(聘用干部)调动审批表》、完整的档案材料和县以上医院体检证明等材料。对符合调配条件的人员由调配工作专办人员提交处务会讨论。讨论同意后,参照管理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入人员需到市编办申请编制,然后到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处领取“增人计划卡”填报;差(定)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入人员需由其主管部门到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处领取“增人计划卡”填报。
       5、办理调动手续。对同意调进的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发出调动通知。调出单位接到调动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调动手续(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转移手续一起办理)。
       调配工作时间要求:一般在所有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