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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增补委员有哪些程序?

发布时间: 2003-06-25 信息来源: 字体:[ ]


      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增补委员的基本原则是:
      (1)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一般可不增补。
      (2)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根据工作需要,确需补选的,应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补选。
      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补选委员的程序一般是:
      (1)召开党代表大会补选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首先,由党的基层委员会向上一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请示。请示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召开党代表大会的理由、时间;党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党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提出拟补选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数额及选举办法等;其次,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推荐、提名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补选候选人预备人选,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第三,召开党代表大会,以代表团(组)为讨论单位酝酿讨论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补选候选人预备名单,由党的基层委员会(在党的基层委员会任期内召开党代表大会补选少量委员,党代表大会可以不设大会主席团,由党的基层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并印制选票,提交党代表大会按差额选举办法选举。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备案)。
      (2)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应向上一级党组织呈报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请示;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推荐、提名并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确定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补选候选人,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召开党员大会按差额选举办法选举。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备案)。